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补充通知
(京价(房)字[1999]第487号)
各区县物价局、计划委员会(计经委),市各有关工程咨询机构: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1999]1283号,以下简称《通知》)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现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补充规定如下,请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文件的通知》(京价(房)字[1999]第373号)一并执行。
一、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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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估算投资额│ │ │
│ │1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3000万元│
│ │(含1000万元)│(含3000万元) │
│咨询评估项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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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项目建议书 │1.5--2.5 │ 2.5--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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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3.0--5.0 │ 5.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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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项目建议书 │0.8--1.7 │ 1.7--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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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1.4--2.4 │ 2.4--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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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投资估算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2.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具体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应区间内用插入法求出。3.计算咨询费用时,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经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通知》附表二)调整后求出。
二、其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收费标准:1.凡属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取费标准的,按规定的取费标准执行。2.凡委托方仅要求对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部分内容提供咨询服务的,可与工程咨询机构协商,认定其委托部分的内容在完整的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量中所占的份额,按不超过规定的低限收费标准来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3.对于建设项目前期常规服务内容以外的,或者无法估算项目投资额的委托项目,可以根据项目所需各类工程咨询人员的工日数,按《通知》附表三规定的标准计费。
特此通知。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